李林 刘道全
2月9日下午,福州市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、王某持律师证、会见函及委托书要求会见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陈某,该看守所以该案尚处审查起诉阶段、律师未出示检察机关会见证明、手续不全为由,未予以安排会见。 2月13日,律师林某等一纸诉状将该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。被告辩称:看守所的职责属于刑诉法的执法范畴,根据福建省检察院、公安厅、安全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》第八条规定的做法是正确的。原告称:根据刑诉法第三条的规定,看守所的职责不属于刑诉法的执法范畴;根据“两院三部一委”的(规定)第十二条,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,说明会见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。被告称:《规定》只是说明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,并未说明不办理有关手续。庭审中,双方还针对被告主体、举证责任、损失赔偿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。